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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所引发的突发性杀人案件如何判刑?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1129 

家庭矛盾所引发的突发性杀人案件如何判刑?

被告人谭文贵,绰号“小娃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萍,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贵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贵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文贵于1997年入赘余洪菊家,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文贵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抓打,并将余打伤。后谭文贵与村民张发林将余洪菊抬往永乐镇就医,行至鹤峰乡三坪村(小地名“阎王滩”)山崖处时,谭文贵想到经常在余家受气,产生了杀害余洪菊的想法,遂将张发林支走后,将余洪菊推下山崖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洪菊系高坠致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谭文贵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文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文贵辩解称,他没有故意支走张发林,他没有将余洪菊推下山崖,而是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余洪菊有过错,谭文贵系临时起意杀人,对其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谭文贵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谭文贵与余洪菊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文贵因家庭琐事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争执,余洪菊被打伤。嗣后,被告人谭文贵与村民张发林将余洪菊抬往奉节县永乐镇就医。当行至奉节县鹤峰乡三坪村山崖处(小地名“阎王滩”)时,谭文贵认为自己在余家受气而产生与余洪菊同归于尽的想法,支走张发林后,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致余洪菊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洪菊系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奉节县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1998年10月8日14时30分,鹤峰乡三坪村9组村民潘长月打电话向奉节县公安局报案称,昨日谭文贵与其妻余洪菊发生口角,谭文贵将余打伤,在送往医院途中,谭文贵将余推下山崖摔死。奉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于同年10月8日立案。

2.奉节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8月14日,奉节县刑侦大队民警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掌握了谭文贵的潜藏地点,即与海口警方取得联系,请其协助抓捕。海口警方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一西路将谭文贵抓获归案。2009年8月18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到达海口并对谭文贵进行了第一次讯问。

3.被告人谭文贵庭前供述,1998年8月,案发那天中午,余洪菊跟他又吵了起来,把他左手上臂咬出了两个血印子,至今牙印仍在。他就动手狠狠的打了她,当时她的头部出了血。他看她好像伤得有点重,喊张发林一起用滑竿抬余洪菊到永乐的医生那儿去治疗。当他们走到半山腰的一个崖边上时,天快黑了,他心里很难受,回想跟余洪菊一起生活后受到的种种委屈,越想越气,就下决心跟余洪菊一起死。他对张发林说抬不动了,叫张发林回去喊人帮忙抬。张发林走后不久,他心一横就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了崖,他的脚在坡上停住了,没有落下去,余洪菊滚到崖下去了,余洪菊就死了。那天他穿着一件白衬衣。他和余洪菊的婚姻是余洪菊的亲戚和他继父等人促成的,她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只是要靠他的劳动力给她家下力。他们长期闹矛盾,在他跟余洪菊生活的九个月时间里,她没有让他过一天舒心日子。余洪菊说过把他弄死的话,他也说过跟她同归于尽,免得她再去害别人的话。出事之前他们多次扯皮,几个月前他就起心想把她弄死后自己也死了算了。案发那天他的确是不想活了,觉得跟余洪菊一起生活得太痛苦,她的死是他造成的,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现在想起来也很后悔。余洪菊在死前怀有身孕。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被告人谭文贵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谭文贵有与余洪菊同归于尽的想法。

4.证人张某某证实,1998年10月7日下午四点钟左右,余洪菊的丈夫谭文贵叫他帮忙抬余洪菊去治病,他看见余洪菊头上全是血。两人一起抬了将近两个小时,抬到“阎王滩”上面一块平坝。在平坝上,谭说头晕,抬不动了,叫他喊人来帮忙抬。歇了将近一个小时,天快要黑了,他才起身去喊余兴海他们。他走了四里多的上坡路,喊到余兴海三兄弟一路打电筒上来,离歇气的地方有一两百米时,还听见沟里“哎哟,哎哟”的声音。等他们走到歇气的地方时,发现滑竿和铺盖在那里,没有余洪菊了,他又去喊余洪菊的舅舅潘长月及村长潘长炳,他们来后,到处找都没找到。并证实当天谭文贵穿的白色衣服、蓝裤子、草鞋。

5.证人李某某证实,1998年10月7日下午6点多钟,他到田里放水,看见“阎王滩”对面山上有两个人担着一个担架朝上走。刚刚放水时,就听见对面山上一个女人的声音在喊:“我的三爸呀,我的小林子……”,只喊了这样两声就没有动静了。他连忙转过头来望,看见对面山上有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正从“阎王滩”路边往崖下一晃。他还以为是一个女人带个小孩,小孩滚山下去了,女人下去拉娃儿。他喊了两声“危险”,没有听到回应声,也再没有看到那个穿白衣服的人。后来他问鹤峰乡三坪村的李明国(住对面山上),是怎么回事?据说是三坪村的两口子扯皮。这样,他就回家睡觉去了,第二天听说余老二的侄女在他昨天看见的那个地方(即阎王滩的岩坎下)跶死了。并证实从对面山上半坡里往“阎王滩”走,只有一条路往“阎王滩”,多远都可以看到,那片山很陡,没有其他的路可以走。“阎王滩”崖上没什么树,几乎是荒坡。

6.证人张某某证实,1998年中秋节后的一个下午,他看见余洪菊和谭文贵在屋后打架,余洪菊拿的鹅卵石把谭文贵打得一身青紫,谭文贵用碗也打了余洪菊,余洪菊头上流了一些血。余家的余河东、余兴海、潘家的潘长月、潘长清等人让谭文贵把余洪菊抬到医院治疗,谭文贵就找张发林帮忙抬。当晚12点多钟,他在坡里照水时,听到潘家的人说余洪菊不见了,叫大家帮忙找一下。第二天上午十点钟他们在“阎王滩”下一条干沟里找到了余洪菊。听别人说余洪菊是半躺半坐在那里,已经死了多时。并证实谭文贵家里很穷,到余家当了上门女婿,余家主要图谭文贵劳力好。他经常听到余洪菊和她妈妈骂谭文贵,谭文贵劳动后回家弄不到饭吃。谭的性格内向、老实,受了欺负又不说。

7.证人向某某证实,谭文贵是上门女婿,在余洪菊家很受欺负,经常弄不到饭吃,余洪菊脾气坏,不跟谭文贵一起睡,谭文贵忠厚老实,吃了亏也说不出口,两人关系不好。余洪菊死的那天下午,她看到余洪菊故意找碴子扭到谭文贵闹,谭没理,但余拿石头打谭后,谭就发了火,打了余洪菊,余的头上出了血。谭和张发林抬余洪菊到永乐医治,后来听说余洪菊死在半崖上。

8.证人潘某某证实,1998年10月7日下午五点多钟,陈长福的幺儿告诉他谭宏贵(即谭文贵)用锄头打了余洪菊的头和手,他去看时,碰见谭宏贵与张发林抬着余洪菊到永乐戴胜富医生那里去。晚上大约八点十五分,他到戴医生家问情况,但是还没来。他想是不是在路上有问题,就和潘长平往回走,在山坡上听见张发林喊:“潘主任(潘长炳),你的外侄女被谭宏贵掀到岩下摔死了”。这样,他与潘长平、潘长喜、潘长和、潘主任一路到龙王滩去看,没看见余洪菊的尸体。10月8日早上又去找,发现了余洪菊的尸体,头上尽是血,这样他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证实以前他没有发现谭文贵的背上有伤疤。

9.证人潘某某证实,他是第一批发现余洪菊的尸体的人之一,当时他们从“阎王滩”停滑竿的地方慢慢滑下去,大约七、八丈远的地方就发现了余洪菊的尸体,她当时是半坐半靠的姿势,穿的一条黑色健美裤。出事当天谭文贵穿的一件白色衬衣,夏天他没有见到过谭文贵背上有明显的伤疤。谭文贵是个老实忠厚的人,一时糊涂做了蠢事。

10.证人余某某证实,1998年10月7日下午,余洪菊和谭文贵打起来,余洪菊受了伤,张发林和谭文贵抬着余洪菊去治疗。后来张发林回来叫他们去找人,当时大约晚上九点多钟左右,天非常黑,他们到阎王滩时,他还听到有一个声音在哼,仔细听时又没用声音了。第二天,潘长月等人就在阎王滩的山脚下把余洪菊的尸体找到。

11.证人余某某证实,他听家里人说姐姐余洪菊被姐夫谭文贵掀下崖死亡的事。并证实谭文贵是个忠厚人,也不跟别人扯皮,但很沉默,有事闷在心里。

12.证人向某某证实,他妻子和余洪菊是亲老表,他知道谭文贵是上门女婿,在余洪菊家很受欺负。余洪菊从小脾气暴躁,谭文贵经常受气。听邻居说余洪菊不和谭文贵同房睡觉,谭文贵劳动一天回家还吃不到饭,村里人都同情谭文贵。

13.证人潘某某证实,由余洪菊的姑姑余国珍介绍,因余家差劳力,要谭文贵到余家生活。但是谭文贵、余洪菊的婚后生活状况很糟糕,据说谭文贵想和余洪菊一起睡觉都不行,余洪菊经常跟她妈睡在一起。谭文贵太老实,从小心善,在余家只知道下力,经常黑汗长流的回到家中连剩饭都弄不到吃,所以两人就为生活上的事长期扯皮。

14.证人谭某某证实,她家条件很差,谭文贵27岁还找不到媳妇。余洪菊家缺少劳力,经余国珍介绍,谭文贵同意到余洪菊家生活,照顾余家老小,1997年腊月间和余洪菊结婚。谭文贵个子大,劳力好,但人生得太老实,余洪菊看不起他。结婚不久,不知什么原因,余洪菊一直不跟谭文贵睡觉,谭文贵想不通,两个人就经常打架扯皮。她曾亲耳听余洪菊说过要出两万元把谭文贵杀死的话,也曾亲耳听到谭文贵说过余洪菊心太狠,他要把余洪菊杀死,免得她再去祸害别人。2005年9月,谭文贵从海南回过一次巫山,住在大哥谭文学家。她到谭文学家见过谭文贵,谭文贵说他不该抱着余洪菊一起滚崖,不该一时糊涂造成家破人亡的结局。并证实她没有见过谭文贵背上有明显的伤疤。

15.证人吴某某证实,谭文贵从小老实,到余家当上门女婿后,余洪菊脾气很坏,动不动就和谭文贵扯皮打架。2005年谭文贵从海南回来,对她的丈夫谭文学说了余洪菊出事的情况。后来谭文学告诉她,谭文贵想同归于尽,就抱着余洪菊一起滚下崖,但谭文贵没有摔死,只是腿摔坏了。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载明,1998年10月8日17时25分,现场勘查由奉节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所长张友权指挥,带领奉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员谭玉祥、法医王绍万等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绘制了现场图1张、照片11张。现场位于奉节县鹤峰乡三坪村十社。坡坎十分陡峭。中心现场位于小路的半坡坎上。勘查时发现,小路途径的半坡上有一个小山包,山包下的小路上遗留有一件红色衣服和一根扁担。尸体位于小路下的山沟里。现场已破坏,尸体已被抬至半山腰上的一块小平坝上。

现场勘查情况补充说明,证实现场被破坏,余洪菊尸体被发现处距离上面小路路面(可能为坠落的始点)约五、六十米远,其间山体为倾斜角度60-70度的陡坡,陡坡上仅有少量数目及杂草零星分布,大部分山体裸露无植被。

1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2009年8月31日15时,被告人谭文贵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过程进行了指认。首先,谭文贵指认了作案地点(抬余洪菊到永乐镇就医的那条小路“阎王滩”段)的方位;第二,谭文贵指认了作案地点的概貌;第三,谭文贵指认了他将余洪菊扒下山崖后余洪菊滚落的方向;第四,谭文贵指认了他自己跳崖未死清醒后逃离现场的路线。

18.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公技字(1998)第25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即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勘查笔录原始记录复印件载明,根据尸表及解剖检验见头左颞顶部分别有4CM纵形不规则创口、7.5CM横行不规则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右前臂散在皮肤擦伤;左侧胸腔内有约800ML积血,左侧第5、6肋中后段骨折,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等情况分析,其损伤特征符合高坠所致。尸检时见子宫明显增大,切开子宫见一足月成形死胎,结合调查情况分析,足月妊娠影响母体呼吸、循环功能。结论为余洪菊系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19.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据谭文贵供述其背上有1998年10月某日跟余洪菊滚下“阎王滩”山崖时留下的伤疤,其左手上臂有被余洪菊咬伤所致的疤痕。2009年10月5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及法医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发现谭文贵后背有三处皮肤损伤后留下的明显疤痕,并发现其左手上臂有一处齿咬留下的疤痕。

20.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文贵生于1970年7月12日,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07126553,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为奉节县鹤峰乡青杠村6组12号。

21.死亡注销证明,证实本案被害人余洪菊,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奉节县鹤峰所鹤峰乡三坪村1组37号。1998年10月7日死亡,时年22岁。

22.拘捕等法律文书,证明对被告人谭文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上列证据质证时,被告人谭文贵提出他没有故意支走张发林的辩解理由。经审查,被告人谭文贵供述他下决心跟余洪菊一起死后,就对张发林说抬不动余洪菊,叫张发林回去喊人帮忙抬;证人张某某亦证实他和谭文贵把余洪菊抬到“阎王滩”上的平坝后,谭文贵说头晕,抬不动了,叫他喊人来帮忙抬。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谭文贵支走张发林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谭文贵提出他没有将余洪菊推下山崖,而是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的辩解理由。经审查,对于余洪菊如何坠崖的方式,被告人谭文贵在庭前有两种不同的供述,一是他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一是他把余洪菊往崖边一推,两人一前一后落下了崖;在法庭上被告人谭文贵供述他抱着余洪菊一起跳崖;结合证人谭某某、吴某某证实2005年谭文贵曾说过后悔当年不该抱着余洪菊一起滚崖的证言,能够确认被告人谭文贵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的事实,故以上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列证据,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贵因家庭矛盾而产生与妻子余洪菊同归于尽的想法,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致余死亡,其故意剥夺余洪菊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谭文贵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余洪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证人张某某、向某某、潘某某、余某某、向某某、潘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谭文贵与余洪菊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被告人谭文贵亦有供述,故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意见成立,但这仅仅是案发的诱因,不能证明余洪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故辩护人提出余洪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的突发性案件,被告人谭文贵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谭文贵请求对其从宽处罚,以及辩护人提出谭文贵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谭文贵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文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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