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贪污案
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某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某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交建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地区工程项目总部(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收支不入账等方式先后将某建设总承包公司银行资金700余万元人民币、现金2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采取支出不入账的方式先后将某有限公司银行资金700余万元人民币、现金10万余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给上述两公司造成损失合计1400余万元人民币。在此过程中,为应付2010年底单位年终财务审计,被告人陈某分别采取在某建设总承包公司记账凭证上少记收入款项300余万元人民币、在某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上虚列应收款项80万元人民币的方法制造会计账目平衡的假象以掩盖其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事实。
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面临死刑风险的情况下,陈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咨询,鼎卓律师事务所及时委托了律师作为陈某一审的辩护人。
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陈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提出不能推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且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交建、中交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被告人陈某担任中交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会计、出纳都由他一人担任,同时还掌控现金支票和印鉴。不能以此来推定被告人陈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依法构成自首。
审判结果:
通过庭审,法院采纳了何律师、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陈某犯贪污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消除了被告人陈某的死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