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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程序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361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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