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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05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划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讯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泥土更肥饶,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划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合用中止,间断和延长的划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详细事实,理由;(四)详细的再审哀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划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划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增补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入行。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划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详细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的"合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合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显著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显著违反当事人商定或者法律划定的;(三)合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背法律溯及力划定的;(五)违背法律合用规则的;(六)显著违反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违背专属管辖,专门管辖划定以及其他严峻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划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讯职员不答应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投递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划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入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划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准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审讯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以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入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划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归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以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归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归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归再审申请。

  驳归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投递,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抛却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抛却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划定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详细再审哀求应纳进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介入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

  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讯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划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划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入行:(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哀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确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详细的再审哀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哀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哀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哀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哀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划定处理。

   (合并审理)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归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归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确当事人有前款划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归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归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以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合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讯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重审;原审程序漏掉必需参加诉讼确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背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重审。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确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确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哀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用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哀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背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划定的,应当裁定驳归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确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确当事人。

  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还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门的正当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归再审哀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十三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未作划定的,按照以前的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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