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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瓶装假酒如何定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问题探析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645 

  法条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问题一:“真瓶装假酒”销售如何定性?

案例: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间,王某从废品回收站购买大量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包装袋等材料,然后将低档次白酒灌装到空酒瓶中并包装成高档白酒对外销售,至案发前,王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4.17万元。

关于王某罪名定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法理分析:

第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以次充好”又包括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等情形,本案中王某利用回收的包装灌装低档酒冒充高档酒对外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王某的行为同时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首先,回收的酒瓶、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属于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王某购买的回收空酒瓶、包装盒上均含有相应品牌白酒注册商标的图样,且独立于白酒本身,因此属于注册商标标识,如果将这些标识与白酒附着并使之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则会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其次,王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虽然回收包装是由权利人生产使用的,与正品的包装一样,但是按照规定包装的使用权仅限于权利人本人及其授权许可的人,其他人使用都属于未经授权,王某直接将回收包装附着于产品上的使用行为,显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此外,回收包装属于“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行为人超越授权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因为超出授权部分所印制的标识与被假冒的标识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本案中的回收包装可以认定为与相应被假冒品牌白酒注册商标属于相同的商标。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想象竞合,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两罪的量刑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因此本案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2,问题二:低档酒/散白酒灌装为高档酒的行为如何定性?

若灌装的酒水均符合酒类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则该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3,问题三:如何正确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的特殊法条。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竟合关系,当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其相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优先适用。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是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三点:

一、毒源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行为人在食品中(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脂和饮料等)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被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本身没有问题,行为人在合格的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

因此,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两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三、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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